四川省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06-17  点击:1053  属于:政策法規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安葬设施可循环利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等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概念解释】  骨灰堂是指专门用于集中安放骨灰的楼、堂、塔、地宫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公益性骨灰堂和经营性骨灰堂。

第四条【基本原则】  建设骨灰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

(二)骨灰安放格位具备可循环利用功能;

(三)满足丧属精神慰藉功能要求;

(四)符合骨灰存放和祭扫安全规定。

第五条【建设方式】  骨灰堂可与殡仪馆或公墓合建,也可单独建设。

利用殡仪馆、公墓现有土地合建的骨灰堂,且属殡仪馆、公墓配套设施的,不履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单独建设的骨灰堂,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应按法定程序履行骨灰堂建设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第六条【规划管理】  骨灰堂建设项目应列入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统筹管理。

 

第二章  选址与审批

第七条【建设选址】  单独建设的骨灰堂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地应与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一致;

(二)选址宜靠近殡仪馆,并规避邻避效应和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

(三)骨灰堂周边应具备节假日祭扫高峰停车条件。

第八条【鼓励合建】  鼓励利用公墓、殡仪馆现有土地建设骨灰堂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

第九条【审批权限】  以县(市、区)名义单独建设的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以市(州)名义单独建设的骨灰堂,由市(州)民政局所属殡葬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市(州)民政局或市(州)行政审批单位审批。

利用公墓、殡仪馆现有土地建设的骨灰堂,参照公墓、殡仪馆新建配套设施项目相关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

第十条【审批要件】  单独建设的骨灰堂,应提供以下审批材料:

(一)建设骨灰堂请示;

(二)当地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的可行性报告;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骨灰堂建设设计图。

第十一条【批复文书】  经审核同意单独建设的骨灰堂,应由有审批权限的单位下达同意建设的批复,并在30日内逐级报民政厅备案。批复须载明骨灰堂名称、地址、规划用地面积(亩)、建设要求、竣工时间、验收标准等内容,批复有效时间为两年。凡超过两年未建成的,批复一律失效。

第三章  设计与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类型】  建设骨灰堂应根据平地、坡地、凹地等地势特征,因地制宜地按楼、堂、塔、地宫等建筑类型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建设规模】  骨灰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并与服务人口数量、年死亡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协调。

第十四条【建筑外观】  骨灰堂的设计建设应体现庄重、美观、大方等特点。建筑结构安全和抗震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五条【格位设计】  骨灰堂格位应按绿色环保、空间可循环利用原则进行规划设计。

(一)骨灰存放区域不对外开放,骨灰存放格位不划分层次向逝者亲属出售或提供。

(二)逝者亲属通过扫二维码连线逝者骨灰格位的摄像头,在悼念间(悼念场所)以视频方式实现祭扫。

(三)祭扫视频系统应运用信息技术,开发设计虚拟纪念堂、献花植树、诗文朗诵等绿色祭扫程序,为逝者亲属提供祭扫视频保存、编辑、播放等服务。要为远程祭扫、网络祭扫提供连线接口。

(四)充分考虑若干年后,存放骨灰无人祭扫、应交未交管理服务费用等客观因素,规划设计管理方将骨灰取出集中存放、视情举行集体草坪葬仪式等流程,实现骨灰格位循环利用,并建立全过程的视频和文书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传统模式】  对暂无条件按绿色环保、空间可循环利用原则规划设计骨灰堂的,应根据消防疏散等政策规定,按骨灰存放区域祭扫人数的最大容积率设计骨灰存放格位数量。骨灰存放架不宜高于3米。

第十七条【装修风格】  骨灰堂室内公共区域应设置传承优秀中华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装修风格以暖色调为主。禁止构建、宣传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塑像、图片、影视等物品。

第十八条【配套设施】  单独建设的骨灰堂应规划建设业务用房、悼念用房、停车场(库)、公共卫生间等配套设施。各类配套用房可在骨灰堂内进行合理布局规划。骨灰堂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信息技术、通信、广播、安全防范等设备。合建的骨灰堂应根据公墓、殡仪馆现有的设施情况,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支持政策】  鼓励和支持公墓管理单位利用现有空余土地建设骨灰堂。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管理主体】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骨灰堂的建设管理,禁止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单独的骨灰堂。

第二十一条【公益性】  骨灰堂必须体现公益属性。公益性骨灰堂格位应以低偿或无偿方式向社会提供。

第二十二条【管理层级】  骨灰堂按照层级确定各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建设的公益性骨灰堂,应乡(镇、街道)负责直接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应加强检查指导。

第二十三条【价格管理】  骨灰堂的格位价格就对外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服务保障】  骨灰堂要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旅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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