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15日
各市(州)委宣传部、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牧)局、林业局:
今年2月,民政部等国家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作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幸福美丽四川,结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4〕32号)要求,现就我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基本原则,明确总体目标
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节地安葬主要是以小于殡葬法规规定的墓穴占地面积安葬骨灰或遗体的方式;生态安葬主要是以深埋不留坟头、不占土地、不保留骨灰、不使用不容易降解材料,与植物相伴回归自然处置骨灰或遗体的安葬方式。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节约和保护土地资源,对推动移风易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促进葬式葬法改革作为殡葬改革的重要任务,坚持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坚持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和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的基本导向,把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的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加强政策激励引导,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要积极创新推广节地生态葬法,提高土地利用率,尊重和保护自然生态,因地制宜,科学施策,积极引导人们更加自觉接受节地生态葬法,尽量减少安葬活动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不当干预,推动节地生态安葬与绿色殡葬、人文殡葬、惠民殡葬相结合,葬法改革与丧礼改革相衔接。力争到“十三五”末,全省各地在巩固和提高年均火化率的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实行奖补激励政策,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二、深化殡葬改革,保障服务供给
(一)深入统筹推进殡葬改革。按照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原则,各地要组织梳理现有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情况,认真排查火葬区推行火葬工作情况和火葬区骨灰处理、土葬改革区遗体埋葬的情况,依据现有划区原则科学精准划定两区,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或遗体公墓内集中安葬,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更多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在火葬区,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在人口密集区推行以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方式。倡导建设单人骨灰安葬或双人骨灰合葬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庭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积极推广骨灰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葬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倡导骨灰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益性公墓内或当地政府规划、指定区域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倡导建设单具遗体安葬和双人合葬占地分别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减少地面硬化面积,鼓励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二)大力加强绿色殡葬设施建设。各地要将节地生态葬设施建设列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重要内容,抓紧研制本地区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提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布局规划。要结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根据已有安葬设施情况和未来需求预测,把握总量、扩大增量、优化存量,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强化安葬设施的生态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就近、节约、文明、生态的安葬需求。要着力加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堂等涉及集中处置骨灰、遗体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本着补短板、保基本、促供给的原则,着力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规划、建设,强化县、乡级政府和村级集体组织投入,努力向本县、乡、村范围内的困难群众提供公益安葬服务,保障提供树葬、撒散、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设施,逐步减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积极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殡葬服务单位、基层组织以及相关社会组织推广节地生态葬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形成参与殡葬改革的合力。
今后各地原则上新建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须达到100%,新建或扩建社会公共墓地中节地生态安葬区域不得少于墓葬规划面积的50%;对现有社会公共墓地的未使用区域,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配建比例,但至少不得低于30%的区域实行节地生态安葬。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严格执行墓位占地面积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占地建墓、立碑,对超标准占地建墓、立碑的,要依法通过拆除、改造、绿化等方式进行整治。加强少数民族殡葬设施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群众节地生态安葬需求。力争到2020年,公益性骨灰安葬安放设施县级行政区域覆盖率达到5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50%。
(三)着力提升文明殡葬服务水平。要针对节地生态安葬的人群及相关服务特点,严格落实殡葬行业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积极提供网上预约、服务热线、咨询窗口等便捷方式,拓展全程引导、交通保障、悲伤抚慰等服务项目,强化人文关怀,提升服务内涵,做到用心服务、便民高效。加强安葬后续日常管理,注重环境绿化美化,引导文明低碳祭扫,保持墓区整洁肃穆。根据安葬服务协议及墓位使用周期,积极推进墓穴循环使用。鼓励社会公共墓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选择位置好、绿化好的墓区开辟节地生态墓园。强化事业单位法人性质的社会公共墓地示范带头作用,提供更多、更加优质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建立完善农村殡葬服务网络体系,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范管理,努力提供及时便捷服务,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大力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与殡葬服务融合发展。要注重加强节地生态安葬标准化建设,探索制定、细化和完善生态节地安葬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积极引入环保、建筑等方面的专业力量,着力打造节地生态安葬服务精品工程。加强专业服务人才培养,对殡葬系统员工普遍进行一次轮训,鼓励员工参加专业社会工作者考试,着力提升干部职工的生态文明素养。
(四)积极培育现代殡葬文化精神。把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与倡导厚养薄葬、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结合起来,厚植符合节地生态、绿色环保要求的安葬理念,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点、群众基础的殡葬行为规范。充分依托现有殡葬设施资源,建设一批生命文化教育基地,打造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平台。积极推广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切实增强参与节地生态安葬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大力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积极组织集体共祭、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殡葬文化,引导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强化政府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中的统筹规划、基础建设、政策激励、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切实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和民生工程重要内容,健全完善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积极通过试点引路,典型示范,切实推动全省生态节地安葬工作开好局、起好步。2016年,除了甘孜州、阿坝州外,其余市州须明确一个县(市区)作为市级节地生态安葬试点地区,成都市、眉山市,广汉市、荣县、万源市、通江县作为省级节地生态安葬试点地区。要注重总结评估,着力研究解决推行节地生态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力争到2017年底在试点地区开花结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示范经验和制度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做好安葬设施规划建设,支持保障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统筹协调,负责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实施行业政策标准,加强审批监管、督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价格的指导、监管,依法查处殡葬服务乱收费行为。财政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将节地生态安葬相关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和监管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土地供应,对满足规划条件、布局选址合理及体现节地生态安葬理念的殡葬项目要优先给予用地安排,对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项目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依法查处占用耕地修坟建墓等乱埋乱葬行为和违规占地建设公墓、塔陵的行为。科技部门要推动环保殡葬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环境保护部门要负责对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把关,严厉查处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殡葬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及相关服务工作。农业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对滥占农用地自建墓地及其他丧葬行为的监管,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宣传引导。林业部门要负责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做好林地使用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支持开展生态安葬。从严审核审批公墓使用林地,对非法占用林地和毁坏森林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宣传部门要负责生态节地葬法宣传工作,积极宣传移风易俗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为推行殡葬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村)要发挥独特优势,探索建立基层殡葬信息员制度及殡葬信息源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大对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违规建墓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力度。
(三)强化政策统筹。各地要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指导,着力研究解决推行节地生态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前瞻性。大力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创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基本建设用地,健全奖补激励机制。要在进一步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基础上,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对采用不保留骨灰、不立墓碑的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可给予500—1000元一次性奖励,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群众有意愿且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利用重要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祭奠活动,缅怀逝者、教育后人。要积极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推动环保殡葬用品的推广应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相关要求,党员干部要主动承诺身后实行遗体火化,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实行文明低碳祭扫,教育和约束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依照殡葬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举办丧事活动,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组织部门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之中,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党员、干部丧葬活动的教育、管理,对党员干部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及其他丧葬活动中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
(四)加强舆论引导。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殡葬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和实践成果,凝聚全社会的思想认同。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示范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注重实践养成,坚持清明节等重要节点集中宣传与日常引导相结合,积极组织开展殡葬服务机构开放日、节地生态安葬宣讲、集中撒海生态安葬等活动,加强对群众治丧观念和治丧活动的正向激励引导,培育和树立崇尚科学、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各地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省民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科技厅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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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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