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殡葬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01-15  点击:1010  属于:政策法規

四川省殡葬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殡葬服务公益属性,规范殡葬服务项目管理,提供公平、节俭、优质的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项目,是指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内容,分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

第四条 殡葬服务项目管理应遵循有利于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殡仪服务项目

第五条 殡仪基本服务项目为遗体接运、遗体暂存、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纳入绿色惠民殡葬政策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项:

1.遗体接运:免费接运里程数由各地制定,原则上应覆盖到属地主城区。服务内容包含遗体查验,遗体收殓,普通消毒,遗体运输,遗体馆内抬移、运送等。

2.遗体暂存:免费暂存时间不超过3天。服务内容包含普通防腐、冰柜存放等。

3.遗体火化:指用拣灰炉免费对遗体进行焚化。服务内容包含炉前告别,骨灰装殓、骨灰发放等。死婴、遗骸、残肢等可用平板炉焚化。

4.骨灰寄存:免费寄存时间由各地制定。不得以选择格位位置等另收服务费用。

第六条 殡仪延伸服务项目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超过以下7项:

1.非正常死亡遗体收殓:主要指传染性疾病、意外事故、自杀等死亡人员。服务内容包含遗体消毒、装殓。

2.馆外遗体抬移:主要指把遗体从停放地点抬移至殡仪车内。

3.遗体整理整容:服务内容包含遗体清洁(沐浴、理发、修面、剪指甲等)、更衣、整容、化妆、包裹。

4.遗体防腐:服务内容包含使用药剂、干冰等方式对遗体进行防腐处理。

5.礼厅租用:礼厅基本配置包含但不限于灵柩、桌椅、饮水机、纸杯、司仪台、音响、供桌、电子显示屏或横幅、绢花花圈、门头白纸花(或绢花)等,配备服务人员。

6.殡仪服务:服务内容包含礼仪策划,挽联、挽幛制作,司仪主持遗体告别。不得另设迎灵、护灵、送灵等繁文缛节服务项目。

7.协助尸检:指为协助法医、医学解剖等提供的相关遗体整理服务,费用由执行遗体解剖任务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遗体整形属特殊服务项目,双方协商服务价格。

鲜花、礼厅布置、餐饮、住宿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章 安葬服务项目

第八条 安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墓位维护管理、节地生态安葬,实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项:

1.公益性公墓墓(格)位:服务内容包含提供墓(格)位、墓体制作、刻字和遗像制作、安葬礼仪等。

2.墓(格)位维护管理:费用按年度收取,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后按约定续费。服务内容包含墓(格)位清洁、维护、绿化等。

3.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内容包含提供花葬、树葬、草坪葬等安葬方式的服务。

第八条 公墓服务机构应为遗体或人体器官捐献、英烈、不保留骨灰等逝者,免费提供安葬及礼仪服务。各地民政部门应按有关政策对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实行奖补。

第九条 安葬延伸服务项目在成本核算基础上,按公平合理、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不超过以下6项:

1.提供墓(格)位;

2.墓碑制作;

3.刻碑文、遗像制作;

4.安葬仪式;

5.提供骨灰盒;

6.提供鲜花等低碳、文明祭祀用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惩处

第十条 各地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科学合理设置服务项目,不得擅自增加和分解服务项目和内容。各地发改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殡葬服务项目进行核定,对超出范围的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调整殡葬服务项目,应报属地民政部门审批,并逐级报民政厅备案。发改部门依据提供的成本核算等相关资料,按一级服务项目核定价格标准。不以具体服务内容单独核价。

第十二条 加强服务项目监管。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项目,不得超出本办法项目范围,采取“菜单式”服务供群众自主选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捆绑、诱导消费。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机构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对不执行服务项目公示、擅自增设和分解项目、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5年X月X日执行。 

起草说明

《四川省殡葬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为强化殡葬服务公益属性,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项目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殡葬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政厅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启动了《四川省殡葬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办法》的必要性

殡葬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为提升殡葬服务保障质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省殡葬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但受殡葬法规制度滞后、丧葬陈规陋习等诸多因素制约,服务项目多、墓位价格高、殡葬市场乱等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殡葬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促使我们必须以法规的形式和手段,对殡葬服务项目管理予以规范,确保殡葬服务机构提供公平、节俭、优质的服务。

二、制订《办法》的总体思路和现实考量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殡葬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推进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据此,制定《办法》时,我们在坚持有利于深化殡葬改革、有利于推进移风易俗、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总的原则基础上,注重把握好“三个结合”:

一是总体稳定与服务优化相结合。在保持现行法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稳定的前提下,使《办法》更加适应当前殡葬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办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有效引导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二是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既坚持从全局性、方向性上进行总体把握,搞好顶层设计,又考虑到我省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在殡葬管理上的差异,以及不同地域特点,合理吸纳各地经验,更好地体现《办法》的适应性和指导性。

三是维持运转与体现公益相结合。在服务项目设置时,既着眼微利保本,防止殡葬服务机构出现大面积亏损,让政府背上沉重的债务,又注重回应群众期盼,减轻群众负担,真正体现殡葬行业的公益属性。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说明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包括殡葬项目管理的方针原则、适用范围、项目设置、监督管理及惩处等内容。

(二)《办法》重点问题的说明

1.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第2条)

2.关于殡葬服务项目的内容及分类。《办法》所称殡葬服务项目,是指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内容,分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第3条)

3.关于殡仪服务项目。殡仪服务项目分基本和延伸。基本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遗体接运、遗体暂存、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4项,实行政府定价,纳入绿色惠民殡葬政策保障。延伸服务项目,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超过7项:非正常死亡遗体收殓、馆外遗体抬移、遗体整理整容、遗体防腐、礼厅租用、殡仪服务、协助尸检。(第5、6条)

4.关于殡仪特殊服务项目。由于遗体整形属特殊服务,政府不便定价,由双方协商服务价格。鲜花、礼厅布置、餐饮、住宿等,属于市场行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第7条)

5.关于安葬服务项目。安葬服务项目分安葬基本和延伸服务。安葬基本服务包括公益性公墓墓(格)位、墓位维护管理、节地生态安葬等3项,实行政府定价。安葬延伸服务,不超过6项:提供墓(格)位,墓碑制作,刻碑文、遗像制作,安葬仪式,提供骨灰盒,提供鲜花等低碳、文明祭祀用品,在成本核算基础上,按公平合理、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第8、9、10条)

6关于监督管理及惩处。《办法》明确了各地民政、发改部门对殡葬服务项目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对殡葬服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惩处办法。(第11、12、13、14条)

《四川省殡葬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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